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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居民购房契税补贴

1.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鹤壁籍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契税补贴继续执行市房产管理中心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房综〔2015〕92号),时间延长至2017年9月17日。

2.鹤壁籍农村居民在城区购房后,依法享有城区居民在就学、就医、保障性住房、低保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二、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3.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鼓励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等长期稳定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零散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扩大住房消费。

4.多渠道筹措和增加资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结合,采取公转商等措施多方面筹措资金,扩大公积金规模,确保购房人正常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推行棚改安置和公租房保障两个货币化

5.棚改安置货币化。积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22号),今后棚户区、城中村及其他拆迁改造项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可直接采取货币安置或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的方式进行安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安置用商品住房采购招标,以优惠价格或团购方式承接棚改货币化安置家庭的购房需求。

6.公租房保障货币化。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建设公租房项目,无法实物保障的新增公租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或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解决。

四、落实县区主体责任

7.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摸清辖区内存量土地、房地产在建规模和商品房库存量等情况,分类梳理研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问题楼盘台账,采取一企一策、一盘一策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帮助项目融资、解决拆迁和配地遗留问题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

五、加快完善城市中心城区基础配套设施

8.各县区特别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区域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周边学校、医院、文体、商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提高小区服务的便利性、宜居性。相关部门要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农业转移人口收入和消费特点的贷款品种,根据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农行鹤壁分行要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全力推进农民安家贷业务,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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