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范文3篇
责任追究范文篇一:责任追究工作流程1.此项工作由违反纪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班子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立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对具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
3.调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报院领导小组。
4.处理,由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落实,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处理决定。
6.发处分通知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的,将通报批评或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的期限。
7.处分材料存档。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并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备案。对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材料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责任追究范文篇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贸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海关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程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不大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处以罚款: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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