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实行统计监督和检查,根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按本办法奖励。《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组织和公民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本办法处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级管辖的统计违法行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商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在保障统计数字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怕打击报复,坚守工作岗位,敢于同一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的;
(三)积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在协助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四)统计检查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在统计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统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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