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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