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市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无锡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锡政办发[2008]30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市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重病、大病(指符合市慈善医疗救助所规定的“十二种病种”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规定的“五种门诊特殊病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以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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