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
(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
(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
(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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