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局系统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渠道有:
(一)审判机关依法撤销、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执法检查;
(四)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监察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移交或新闻媒体曝光;
(五)其他能够认定错案的渠道。
第六条错案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因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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