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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创办科普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普阵地和科普能力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相当规模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基地依照《科普法》规定,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二章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如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二)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历史人文景观等。

(三)各类企业、科研机构、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如工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场、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四)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能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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