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制度

第一苹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坚持以下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县(市)区统筹,属地管理。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实行市统筹。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基金财政专户,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居民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第八条在异地享有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在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九条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社区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办理参保。新认定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自认定的当月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身份变更手续。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医疗保险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卡》到统筹地区指定代理银行所属储蓄所核定缴费。

第十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居民在参加医保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个人缴费标准为:学生缴费20元;其他人员缴费40元。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其缴费和补助标准为:


(未完,全文共4198字,当前显示132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