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专项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直接列支拔入财政各职能科室专户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具有政策性、导向性、示范性的作用,必须坚持依法理财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审批下拔前,需要参与项目调研,明确项目内容、资金构成、资金主要用途及项目可行性;根据项目调研情况,填报资金审批表,严格履行资金审批制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
第五条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对用于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本级和上级财政预算直接列支拔入专户的资金,用于支付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市财政局要分别下发指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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