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管理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市交通局机关各处室、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行政管理问责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处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由局纪检部门予以办理及追究。
(未完,全文共1692字,当前显示40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