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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对策

由于诉求更高、权利意识更强,新生代农民工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忍受程度降低,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可能呈上升势头。同时,劳动争议也不再仅仅停留在权利争议上,而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利益之争。企业和地方政府需要充分认识维护新生代农民工利益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维护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2009年全国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1.45亿人,其中60%以上是1980年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很多不同的特点,如权利意识更强,希望得到人格上的尊重、受到公平对待、享有法定权利;诉求更高,希望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逐步融入城市等等。具有新特点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主体,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劳动关系造成深远影响,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妥善研究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的更高诉求引发利益争议

从劳动关系理论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争议,即围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发生的争议,基本诉求是要求对方履行法定义务,使己方享有法定权利;另一类是利益争议,即围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外的利益而发生的争议,基本诉求是要求对方履行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义务,使己方享有高于法定标准的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基本上属于权利争议,主要是因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给予工伤赔偿等而发生的争议。但近几个月来发生的一些企业集体停工劳动争议,并不是由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劳动者尤其是诉求更高的新生代农民工要求提高工资但企业不同意而引发,其性质属于利益争议。这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一个重要动向,其是否意味着劳动争议进入到利益之争的新阶段,需要高度关注。

新生代农民工的更强权利意识导致权利争议触发点下降

尽管目前出现了利益之争的劳动争议,但劳动争议总体上仍然以权利之争为主要类型。在宏观层面上,发生权利之争的劳动争议案件数,主要取决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以及劳动者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忍受程度。从企业守法情况看,近些年来有了较大进步,无故拖欠工资案件数量下降、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从劳动者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忍受程度看,权利意识更强的新生代农民工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忍受程度降低,比如难以忍受超时加班,要求依法按照15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愿意从事苦脏累险岗位的工作,要求劳动条件符合法定标准。

在以上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尽管企业守法情况总体上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权利意识更强的新生代农民工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忍受程度降低,使得权利之争的劳动争议触发点下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可能呈上升势头。

化解争议需要充分认识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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