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关于县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xx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宝市社规发[20**]3号)《关于对全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的精神,我县于今年6月开始集中开展了全县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顿的基本情况
按照社会组织自查自纠、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总结验收等步骤,重点对全县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作用发挥、自身建设、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了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大类(统称为社会组织),具体如下:
(一)社会团体。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教育事业类,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
2、卫生事业类,如民办医院。
3、文化事业类,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收藏馆等。
4、科技事业类,如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等。
5、体育事业类,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所、学校等。
6、劳动事业类,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类,如民办福利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会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类,如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类,各类法律援助中心等。
10、其他。
二是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
这次清理对象是:
1、既未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许可证,又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2、虽然取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许可证,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非法开展活动的;
3、取得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许可证,没有按照所属性质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是注册登记在其它部门的。
这次整顿对象是:
虽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但未按照其《章程》要求,超出其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具有非法活动行为的。
社会团体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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