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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环保税收与税制的问题及措施

本文从公共财政理论的历史角度出发,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所需的全部条件,从而使资源分配和社会生产难以达到最优状态,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环境公共物品的"免费搭车"经济行为产生的外部效应。由此提出通过征收环境税这一政府公共财政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和消费行为,以达到环境自然资源有效使用、生产和收入结构合理化,以及社会生活质量全方位提高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借鉴国际上如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现时所实行的新绿化税制,作为本国在环保税收的制定上的参考,并对于我国现行税制提出若干建议。

一、税收与环境

(一)税收的职能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照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且固定性的特征,税收能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分配关系,保证行政、国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个现代化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职能可以归纳为资源分配、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三大职能。

(二)税收的地位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税收是财政政策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是靠实力说话的,而国家的实力则主要表现在经济实力上,经济实力一个靠基础(经济总量),另一个靠(经济效益)。同时,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税收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各国,其中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注重税收手段的运用。

(三)税制的国际实践

目前在国外,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经济发展国家,环保税的征收是相当普遍的,而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则是五光十色。但是从性质来说,以so2税、nox税、碳税、垃圾税等排污税最为典型。对原有税制的“绿化”调整,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从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如取消对煤等污染能源的税收优惠等;(2)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但是从调整的税种来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

1.消费税的调整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含铅汽油高税政策,并体现了良好的效果。

(2)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税率。如法国、荷兰、英国等国的能源产品的消费税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税率设计或调整时考虑污染因素。如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等国的重油消费税征收都考虑重油的含硫量因素。因此,这种消费税实际上已具有so2税的性质。

(4)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如德国的生态税、英国的气候变化税都是属于新征的特别能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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