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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增改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形势下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企业实际税负进一步增加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的本意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及多家研究机构测算的情况表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大多不降反增,而且增幅明显。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度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调研测算结果显示,仅有8家单位减少了税负,实际税负增加比例超过90%,几乎超过营业税额的一倍。造成税负增加的原因是增值税税率高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变动带来了增税效应,并且该增税效应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益。此时“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增加。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销项税额比营业税额大幅增加。“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和业主签订和合同价是含税价,只需根据合同价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在含税合同价不变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占到合同价的9.91%,要保持“营改增”后税负平衡,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必须达到合同价的6.91%,也就是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占到销项税额的69.73%。工程的合同价一般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出来的,基本没有可调节的余地,因此销项税额的增加是硬性的增加,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企业的实际税负必然增高。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充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一是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和材料费用占了成本的很大比重。人员费用中的管理人员费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劳务人员费用是根据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而通常劳务公司的规模很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支出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材料费用通常是可以取得进项税抵扣的,但是通过甲供料方式提供的材料,如果采购合同是以业主的名义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那么施工单位就无法抵扣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施工单位采购的一些零星辅助材料通常由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用户供给,很少能够获取合格的进项税发票,若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加强与合格纳税企业之间的合作,将会导致实际税负的进一步增加。除上述人员和材料费用外,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一些采购费用也是很难取得进项发票的,如气候、水文、海事航道费用一般属于事业性单位收费。二是取得的进项税率小于施工企业11%的销项税率,其中的税率差,导致税负上升。例如施工中的检验、检测费用,专业咨询机构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的税率均为6%。

(二)企业资金负担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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