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平衡论意义与困境透析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罗豪才教授首次提出平衡论开始,历经10年,平衡论得到国内外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一直是行政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文章从平衡论发展角度出发,浅析平衡论之于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意义,并就其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境阐述看法。
关键词:平衡论;意义;困境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世界上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纵观当今世界,无论何种体制的国家,行政法都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和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早在19世纪70年代的法国,随着分权体制、近代民主法治国的建立以及行政国的出现,行政法随之产生,并不断得到发展。然而,对于从封建时代的泥淖中刚刚走出仅60年的新中国来说,行政法依然年轻。20世纪90年代,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首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学的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自此,平衡论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之一。近10年来,平衡论对中国行政法学与法制实践做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对平衡论的研究也在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更加深入及长足的发展。当然,与此同时,一个新兴理论的提出,必然会存在一些不足与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平衡论对于当代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意义,并仅对其可能存在的困境表达一些个人的想法与观点。
一、平衡论之提出背景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紧紧围绕行政法关系中最本质的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力义务关系而展开的。因此,在分析平衡论提出的意义之前,我们就不能不先谈谈平衡论之前的两个主导基础理论:控权论和管理论。
控权论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它从自然权利论和权力制约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行政权天然的扩张性,必须通过行政法来制约行政权,防止腐败,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它提出了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权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行政法学应以此为基础来构造其理论体系。当代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曾对行政法定义如下:“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这是该学科的核心。“因此,我们可以很容易看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控权论更强调了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而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控权论对于保障处于先天劣势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过分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忽视行政效率,最终使控权论脱离了具体的行政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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