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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法制的建设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走向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事务的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着手宗教事务立法的调研和探索。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后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两个宗教方面的单项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颁布和制定了地方性宗教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宗教事务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现行的法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急需制定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因此应运而生。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我国宗教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党和国家审时度势,从工作全局的高度,对宗教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近年来,中央正确处理了宁夏西吉、山东阳信等重大事件,在班禅转世问题上取得了同达赖集团斗争的胜利;取得了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斗争的胜利。支持藏传佛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推进民主办教;支持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支持伊斯兰教开展解经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也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这些重要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保持下去。实践证明,通过宗教立法,把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变为国家意志、社会准则,是确保宗教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也是在新形势下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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