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的正义探讨
论文关键词:社会道德正义状况正义形式正义观选择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从正义的前提、社会作用、判断标准和具体形式着手,提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判断的标准是建立在义务论基础上的基本道德。根据这些判断与概念,作者指出了中国社会在正义的判断标准上的不明确以及正义观上的不足之处。认为当前应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出发,以建立在传统契约论基础上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借鉴,来探究和规范当前的社会正义观和正义取向。
社会为什么需要正义。这是讨论有关正义问题时首先需要说明的。社会之所以需要公平正义是基于“资源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这样两个前提。18世纪英国思想家休漠曾说:“大自然把所有外在的便利条件如此慷慨丰足地赠予了人类,以致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件,也不需要我们的任何关怀和勤奋,每一单个人都发现不论他最贪婪的嗜欲能够要求什么或最奢豪的想象力能够希望或欲求什么都会得到充分的满足。……在别人占有这个对象、我只需一伸手就可拥有价值相同的另一个时为什么称这个对象为我的呢。在那种情况下,正义是完全无用的,它会成为一种虚设的礼仪,而决不可能出现在德性的目录中。这里休漠概要地阐述了人类的自利本性与社会资源稀缺性间的关系。美国当代思想家罗尔斯在继承休漠这一观点的同时认为:“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种适度的匾乏。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于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实际上,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地位、职位、收人、荣誉等社会资源都属于适度匾乏的资源,都不可能足够到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平等地分配。资源适度稀缺—既不是极度稀缺也不是足够丰富,这就意味着如果资源极度稀缺以至于人类合作都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基本生活用品,那么一切道德原则都将成为虚无的东西;如果资源足够丰富到能够满足每个人的需要,那么正义原则也将成为多余。而现实社会中,正义既不是虚无的也不是多余的,正义原则恰恰应当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依据。
同样,“人的自利性”也是社会需要正义的前提。人类社会的生产虽然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但它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的冲突性特征。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人都能过上一种比任何孤立奋斗的人更好的生活,于是就有了利益的一致性。然而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每个人都想得到利益中的较大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由于他们对如何分配他们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不会漠不关心,于是就产生了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制度,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即它们规定了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也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正是由于“资源的适度稀缺”和“人的自利性”决定正义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制度安排需要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维护和增进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他们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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