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在水价的运用探究
1水价形成机制及水市场
1.1水价的内涵
水作为一种资源,其本身具有稀缺性,而水价正是其稀缺性的经济学体现。通常水价应由供水水价、水资源费、污水排放费、保护水资源及恢复生态的费用等组成。水价既要反映水的内在价值又要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具有信息传递、行为指导的功能.
1.2水价的形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调节可以达到均衡状态。此时供求相等,对应的价格称为均衡价格,均衡价格下的交易量称为均衡产量。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复杂得多:由市场自身达到的均衡价格往往无法真正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如水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就很可能得不到准确体现;均衡价格下的均衡产量通常是不利于节水的,正是由于由市场确定的水价低估了水的真正价值,导致均衡产量偏高,从而造成水资源浪费。
因此,要使水价发挥作用,政府就必须参与水价的制定,通过宏观调控使之充分反映水资源的内在价值,达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水资源配置的目的.
1.3水市场
水价确定后,水权便可以进行交易与转让,这样就形成了水市场。水市场按照用水主体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工业用水市场、农业用水市场及城市生活用水市场。通过水权在市场内和市场间的出售、转让,使水的利用从低效率领域向高效率领域转移,进而优化水资源配置.
2价格歧视
2.1概念
所谓价格歧视,是垄断者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成本的产品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或是对不同成本的产品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相同的价格。具体表现在:一是垄断者可以对市场进行细分,对不同的顾客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二是对于给定的消费者,根据其购买量来确定价格水平,这称为多重价格;三是对每一个消费者购买的每一单位产品分别定价,这称为完全差别定价.
2.2存在条件
一是垄断者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产品需求与价格成反比;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买团体必须能有效区分开;三是必须阻止不同购买集团之间贱买贵卖的转卖行为;四是不同购买集团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不同,并且为垄断者所知.
2.3主要形式
市场分割的价格歧视又称为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各个市场中的购买者根据其需求弹性的不同进行分别定价,通常在需求弹性较大的市场定价较低,在需求弹性较小的市场采取较高定价,之后再将总销量分配到各个子市场出售。如果垄断者使各子市场的价格分别等于消费者的意愿价格,那么利润将比单一价格有明显提高.
多重定价即二级价格歧视,指垄断者对某一特定的消费者按其购买产品数量分别制定不同价格,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方法,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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