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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成因及预防透析

我国法律中早有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条:除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目前地方政府举债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地都已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法律上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但地方政府举债在实际中却也普遍存在,而最后当地方政府失去承担债务能力后。最后买单的往往就是中央政府。那么如何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防止风险出现就成为一个研究的焦点问题。

一、政府债务的情况分析

债务的来源可分为:由财政部门作为市级政府债权债务代表人或担保人、反担保人举借的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和内债两部分,外债包括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内债包括国债转贷资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从债务期限结构来看,上述债务大多为长期债务。即转贷期为10年以上。从债务偿还构成来看,主要分为:债务本金、债务利息、承诺费、滞纳金或罚息。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地方政府举措超过了地方经济和财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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