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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经营假设的再认识诠释

论文关键字:会计假设持续经营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与客观环境的不相容性日益突出。这就要求在新经济背景下对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修正与改进,使之具有新的内涵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一章持续经营假设的发展与定义

自从持续经营假设在1922年由美国会计学家佩顿(paton)在《会计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后,立即在会计理论中得以明确,也被各国的会计准则广泛接受。1940年,佩顿和利科尔顿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提到了6个概念(即假设),其中之一的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就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沿用。1961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会计研究部首任主任莫尼茨(moonitz)执笔的第一号会计研究公报《会计基本假设》公布,其中将持续经营列为第三类假设即必要假设,并将其定义为若无相反的概念,主体被认为会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若有证据表明主体的寿命是有限的,则不应该认为主体会无限期的经营下去。1970年,accountingprocedureboard(apb)发布了其第四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把持续经营看作是13项基本特征之一。2001年,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到了两项基础假设,其中之一即是持续经营。iasb认为持续经营的概念是: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是根据企业是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的假设,从而假定企业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或小的经营规模。如果有这种打算或有必要,财务报表就可能必须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然而要是那样做,就应当说明所采用的基础。

纵观持续经营的形成与发展,持续经营假设的定义一般采取“非反例即为真”的思路,即“除非明显的反证证明一个企业或者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日期将进行清算,否则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这里的反证是指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的迹象和事实。从本义上来讲,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假设特定的会计主体可以无限期的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设其将持续经营足够长的时间使之可以履行其现存的应予承担的义务。

我国对持续经营假设的确认可以参考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即假定每一个企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面临破产或清算,因而它所拥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或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同样的过程中被偿还。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要放弃这一假设,在清算假设下形成破产或重组的会计程序。如果某些不确定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实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要求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持续下去,不拟也不必进行清算或大幅度缩减经营规模。

持续经营假设产生于工业时代的背景下。那时候,把企业假设成为可以长期存在的主体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所拥有的大部分资产都是具有某种事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大多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自然资源,其中的技术因素和人工成本仅占很少比例。这些由价值的资源不仅使得企业有形资产在经营中的任何时候都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而且也使得人们可以合理的预见这些资产的物理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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