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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

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出。

合同解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及预付凭证。

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含一年),建设单位足额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首次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预付。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施工单位应在承揽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帐户。

施工单位应按使用计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专用帐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退回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事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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