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一、请假类别与期限
(一)年休假:
1、职工参加工作后工龄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1)参加工作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结婚、生育假: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和再婚者,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晚婚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享受婚假15天。晚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生育假。正常产假90天,在休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4、晚育假。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可享受正常产假105天外,在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职工产后一年内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可由本人酌情安排,但不能累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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