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为提高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杜绝和减少错案,根据xx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错案追究原则第一条错案是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在办理统计违法案件中,由于过错致使统计管理相对人的人力、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过错从主观上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从行为上分为作为过错和不作为过错。第二条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原则。第四条在追究错案工作中,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扰、阻碍。第二章错案追究范围第五条统计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错案予以追究: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2.在办案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虚假证明、鉴定的;
3.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4.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其他处理的;
5.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的;
6.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致使不应受处罚或追究的人受到处罚或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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