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统计检查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统计检查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统计检查员是指经依法任命或批准,专职或兼职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专职统计检查员是指市统计局执法科的工作人员;兼职统计检查员是指以从事统计业务工作为主,又负有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人员。第二条xx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检查员,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兼职统计检查员。第三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4、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四条市统计局负责对本级管理的统计检查员考核、批准或任命,协助省局做好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和统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建立本级统计检查员名录库。第五条统计检查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统计检查员有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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