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现执行救助资金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充分发挥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行救助资金是针对人民法院特殊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能及时实现,致使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项支付案件申请人的救助资金。第三条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拨专款设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分次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发放。第四条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由县财政局和法院共同管理。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第五条发放司法救助资金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不能执结的特殊案件,其范围包括:
(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执行案件;
(二)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因案件不能执行导致申请人上访、缠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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