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x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xx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未完,全文共1517字,当前显示47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