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中心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县行政办公中心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营造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
1.县行政办公中心环境卫生管理由卫生管理牵头单位xx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监督。
2.结合卫生管理实际需要,室内各楼层及室外环境卫生管理牵头单位明确如下:11楼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管理;10楼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管理;9楼由县委办公室牵头管理;8楼、7楼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管理;6楼由县发改局牵头管理;5楼由县卫生局牵头管理;4楼由县人事局牵头管理;3楼由县文体局牵头管理;2楼(除报告厅)由县民政局牵头管理;1楼、0楼及室外公共区域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管理;县人大办公楼由县人大办公室牵头管理;县政协办公楼由县政协办公室牵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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