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工程严重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市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办法以及《xx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施工、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市局责成公路科牵头,纪检监察室、财务审计科参与,将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清除出场,1—3年内严禁进入我市建设市场,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的罚款。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出借资质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借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4、与招标人或其他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中有行贿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的。
二、施工、监理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委托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和建设单位负责,没收施工、监理单位非法所得,将其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清除出场,1—3年内严禁进入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0.5%—1%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
1、将中标合同转让的;
2、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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