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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