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总则
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诊、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据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提倡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可实施行政许可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3.对不予受理的中请未告知理由的;
4.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5.对不予许可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6.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7.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的;
8.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9.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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