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工作二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深化教学体制改革,强化学校的教学管理职能,实行校、系(部、中心)二级管理,管理重心下移,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实行校、系(部、中心)二级管理,教务处作为校级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质量实施评价,及时汇编全校性教学信息,进行宏观管理调控、检查指导。各系(部、中心)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各系(部、中心)要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的特点,调动二级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做好本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第二章教务处职责第三条专业开发与建设1.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每学年度学校新设专业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2.制定学校各年度专业建设计划、校级专业评估指标及验收办法,负责对各专业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负责校级重点、品牌特色专业的立项、检查、验收和省级以上重点、品牌特色专业的推荐工作。第四条教学计划及大纲1.从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出发,负责制定并下达全校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及修订原则;
2.审核各系(部、中心)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的变更;
3.编辑出版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第五条教学安排与组织实施1.教学任务(1)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下达每学期各系(部、中心)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限选课)的教学任务;(2)负责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课类别的界定;(3)审核、汇总、统计、编印、公布各学期全校教学任务书;(4)审核教师的任课资格。
2.选课(1)认定和审核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及任课教师的安排;(2)组织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工作,并监督、协调及汇总学生的选课情况;
3.负责学生重选课程的统计及课程安排;
4.负责全校的课表编排;
5.负责课程、教室调度工作。第六条教学检查1.检查各系(部、中心)开学准备情况及学期初教学运行情况;
2.组织日常教学检查工作;
3.组织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工作;
4.检查各系(部、中心)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
5.负责对收集到的教学反馈信息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整改;
6.组织制定系(部、中心)教学管理和总体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7.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原则,并认真检查各系(部、中心)的评估工作。第七条成绩及学分管理1.负责全校学生各学期各类课程成绩的审核、汇总和归档;
2.负责学生成绩证明的审核工作;
3.负责学生免修、免试的审核;
4.负责学生毕业成绩及学分的审核。第八条考试1.考试的组织与安排(1)负责全校期末考试的组织、检查、监督与评估,协调监考教师的安排;(2)负责各类省级以上考试工作,包括通知、报名、组织考试、办理证书等;(3)负责缓考的审批及缓考、补考、积欠考试的考试组织与安排工作;(4)检查监考教师落实和到位情况,对违反教学纪律和监考规程的教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命题、阅卷与试卷管理(1)指导各系(部、中心)建立、健全教考分离制度;(2)负责全校试题库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将各系(部、中心)上交的试题库、试卷库及a、b卷的存档;
3.学生违纪与作弊处理负责核实教师发现的学生违纪或作弊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处。第九条课程建设1.制定全校课程建设规划;
2.制定校级课程建设项目验收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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