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审计部分工作通知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以下简称《规定》),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依照《规定》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部分工作规范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1、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调整前。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调整后。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承诺制:
调整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未完,全文共885字,当前显示2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