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执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和预防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提指xx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过失、过错,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是指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法定、有错必究、责权统一、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法定原则。判断行政执法的对错要以法律为根据,因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错案(过错)的不以错案追究。坚持有错必究原则。错案(过错)必须依法纠正,造成错案(过错)的责任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错案(过错)责任。坚持过错和处罚相当的原则。错案(过错)追究应根据错案(过错)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第五条市局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全局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及工作人员、乡(镇、街办)国土资源所执法工作人员。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错案(过错)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实体处理明显失当,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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