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点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不断提高全区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市《年全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年全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重点监管,突出实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医疗信息公示制、量化分级管理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全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结合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主要对医疗机构以下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2、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特别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或科室名称的。
3、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以该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5、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
6、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
7、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8、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与医师违反规定外出行医的(包括未在注册地点行医的)。
9、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
10、诊疗过程中存在欺诈患者行为的。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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