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安排
一、继续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成果
1.加大督查和指导力度,确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贯彻落实。开展政策调研,全面掌握政策实施效果,出台指导政策。全年组织实施1-2次督导,适时召开基层医改现场会。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和运行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努力化解历史遗留债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3.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指导,完善和落实村卫生室及村医补偿政策,加快建立村医准入、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
4.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大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药品统一采购、零差率销售工作。联合发改委、物价组织药品零差率销售检查,督促制度落实。加大督查力度,规范基层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二、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积极探索筹资方式改革,继续稳定参合率,做到参保尽保。开展新农合政策调研,外出学习筹资新模式,召开新农合领导小组会议1-2次。
2.加大宣传和动员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材料、宣传栏等方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农合政策,展示新农合经办队伍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貌。
3.指导县区完善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提高新农合补偿待遇。进一步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力争政策性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5%左右,净报销比例平均达到55%以上。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重,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
4.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补偿水平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覆盖范围,并提高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在完善门诊总额预算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机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5.严格落实控费措施,控制住院率和次均住院费用合理增长,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6.制定完善措施,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一是加大定点医疗机构暗访力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暗访行动,重点查处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把民营医院定点资格准入,规范民营医院依法执业行为。开展2次新农合定点机构病历评审,督促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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