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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发展目标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整体实力较弱。各级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我市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强市富民为出发点,解放思想,全民发动,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扩张总量,提高质量,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发展的目标是。“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80亿元;民营经济安排就业人员平均增长5%,到“十五”末,从事民营经济人员达到100万人;民营经济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民营经济营业收入突破1300亿元。

4、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第一、繁荣第一的原则;坚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

二、放宽经营政策和经营条件

5、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经营和进入。打破行业垄断,制订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实施办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交通、能源、供水、供热、道路、桥梁、环卫、环保、房地产开发等有回报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时,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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