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讲话
财政部副部长讲话
(一):
同志们: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由中宣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原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并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给各地方和各部门。与原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实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上午欧阳坚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一会儿税务总局的同志将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予以解释和说明,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二是对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的解释和说明
与原国办发105号文件相比,就相关财政政策而言,现国办发114号文件的两个规定中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说明。其他基本为延续性政策,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一)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对薄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界限不清晰,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主体模糊,缺乏权威的、法定的出资人机构。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如何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20xx年4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协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xx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强调通过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为加快中央出版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强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时,单独增加了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内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部分内容,我认为,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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