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
(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
(二)立案依据;
(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调查报告;
(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
(未完,全文共2252字,当前显示6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