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严以用权心得体会:用权为民 用权于公 用权在廉
法官的“严以用权”,当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关键环节。凡可称之为领导干部的,无论何岗位、何级别,都会因其职责所在行使一定的权力。法官虽不一定是领导干部,但同样因其职业的职责所在行使一定权力。而权力往往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以用权”。对于法官,主要是严格行使司法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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