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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党建科学化缺陷与策略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党建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在当地党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党建工作科学化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科学化”问题[1]。其中有两处提及,一处是在总结执政党建设基本经验第五条中,提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另一处是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总要求中,强调“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2]。从内容来看,《决定》只是首次向全党提出了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命题和要求,至于党的建设科学化是什么,应包含哪些内容,《决定》本身并没有给出解释或说明。与此同时,党的另一篇文献,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对《决定》的解读和评价文章《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则对党的建设科学化问题作了内涵分析。文章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党的建设科学化,实质就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办事,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党的建设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切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完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提升党的建设水平、党的执政水平和党的领导水平,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地位[3]。党的建设科学化,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结合中国当代发展而产生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对毛泽东思想的丰富,是特色理论的延伸。我党从诞生直至其发展壮大,在历史的任何一个时期,都不是遵循已有的固定的理论模式,在旗帜问题和方式方法上,马克思理论的引进和应用必须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的[4]。正确把握党建科学化的实质和内涵,有着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和现实方向性意义。

二、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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