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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取向

内容提要。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财政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成因复杂,在财政紧约束的现实条件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投入体制,依法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近、中、长期目标,建立充分体现农民需求的偏好显示机制和自上而下的基础设施供给机制等,是有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财政紧约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选择

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要素的总和,是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农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由于国家长期推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使得国家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绝大部分都投向了城市,造成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虽然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状况有所改善,但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实现城乡和谐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制约因素。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强有力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极大地减轻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的同时,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新问题。如何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财政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剖析在当前财政紧约束条件下,有效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选择。

一、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成因

1.公共财政观念树立的滞后,导致政府投入不足

依据公共财政的基本理念,政府的基本职责就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应该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然而,政府并没有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基本职责范围,政府仍然把对农业生产的支出看作是不同的经济体系之间的支援关系,这可从财政支出科目中的“支农支出”反映出来。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并不会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优先地位,而是作为支援来看待,象征性安排一点,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甚至把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看作是对农民、农村的施舍和恩赐。在这种“支援论”思想的支配下,长期以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大部分都是通过农民集资、投工投劳,由农民自己完成。农民交税以后并没有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有政府提供基础设施的权利,这是导致政府财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基本原因。

2.责权划分不清,各级政府投入责任难以落实

2002年修订后的《农业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法》第六章也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没有一个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农业投资法》来具体规范中央、省、市县、乡镇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责划分。由此,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基础建设职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中央请客、地方掏钱”,中央与地方利用建设项目“相互钓鱼”的现象经常发生。

3.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使决策偏好显示机制缺失,决策难以有效反映农民的意愿,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偏离需求,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数量、种类基本是由基层政府在没有农民参与的情况下决定的。农村居民往往是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同时被动的承担相应的费用,农村居民对农村基础设施的真实需求难以体现。这种基础设施“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忽略了广大农民对基础设施的实际需求,导致现行农村基础设施供应中出现过剩与不足共存的现象。

4.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管理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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