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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我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新途径

过去20多年的发展实践表明,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发挥比较优势、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是我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目标的基本经验之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成为世界经济格局变化的主导因素和重要潮流。为了实现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除了继续通过参与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获取经济发展的要素条件和更多机会之外,还应当积极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逐步建立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与周边国家签署多边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就是推动地区经济合作的一种新途径。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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