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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律合作机制研究

一、东北三省区域法律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方面司法方面,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由于受当地政府制约,各级法院在人事、财政上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审判中,一些地方法院为维护地方局部利益,或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在立案、审理、上诉、再审、执行等环节给非本地区的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违法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形成健康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法律理念与适用上存在差异,同时审判水平也有较大起伏,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审理时常会得到不同结果,破坏了区域的法治环境。

(二)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东北区域执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执法合作意识不断增强,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整体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同其他发达省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直以来部门分权、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各地开展行政执法时遵循的普遍原则,但这些原则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法部门之间讲分工多、讲合作少、执法效率不高等现象的发生。各地在政务环境建设上尚缺乏广泛合作,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还存在信用缺失、政策朝令夕改、审批手续复杂、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很难建立起长效的执法合作机制。

二、完善东北区域法律合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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