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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环境法治建设则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追求西部区域经济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协调发展,本研究旨在厘清多元主体利益的博弈关系,即“环境冲突与环境主体的紧张关系”“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的契合与促进关系”“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损益边缘化的补充关系”,通过分析西部区域经济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中最难处理的问题,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西部区域;经济;环境法治建设;关系

西部地区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区域,西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的经济增长,环境法治建设则是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二者的协调关系决定了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既要明确发展目标,又要采取合适的“协调”手段。经济水平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总量持续增长虽然大幅度提升了人民生活水平,但是凸现了生态规律的作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生态利益的重要程度日益提高,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政府需要解决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暴露的外部性问题,调整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的含义

西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和环境的支持;合理有效的环境法治建设不仅能维系资源,制约环境开发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过度开发,而且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不是各自独立发展的关系,而是多元、协同以及合作发展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物质基础,后者是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二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协调发展、互进互补。

二、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法治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体关系

(一)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以及研究社会现象的特殊机构,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以及实际行为体,以全面保障社会公众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服务目标[1]。政府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一大主体,其面对环境问题的宗旨和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走向。公众指一定的人群,具有排己性与排他性。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一般存在三种态度,一是积极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愿意积极解决环境问题并为此放弃部分利益;二是消极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多为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不会为了环境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环境外部性问题在此类公众中最为明显;三是独立态度,持此态度的公众对于环境问题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处于漠然状态,特定情形下有可能向前两种态度转化,方向不定。在环境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与公众按照环境问题的态度产生三种关系,一是顺意关系,公众不仅思想上积极支持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方针,而且行动上积极配合政府的环境工作,能够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逆意关系,由于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或方针触碰到个体利益,使得一部分公众对政府的各种政策持反对态度,也不配合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阻碍了政府的环境治理进程三是独立关系,公众对于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方针漠然处之,在环境问题不影响个人利益的情形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政府行为;如果解决环境问题能够带给个人利益,则双方走向顺意关系,如果影响个人利益,则双方走向逆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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