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的经济监管职能特征思索
关于社会审计是否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理论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再次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笔者认为,社会审计具备经济监督职能,但社会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与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相比具有不同特征。
一、社会审计具备经济监督职能
监督的本意是指监察、督促,经济监督职能就是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检查,判断被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对违反标准的经济行为予以揭示并提请被审单位纠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具备经济监督职能已成共识,社会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一些学者存有异议。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长项怀诚在关于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分(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犯罪的决定(茎案)》的说明中解释说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地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并阐述新谈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由单位内部监督.仕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显然,新《会计法》肯定了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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