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合理运用
摘要。市场的运行经常是不完善的和有问题的,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运用经济权力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然而经济权力可以直接地对相对人进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单方面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运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权力合理运用的问题。我们对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比较,借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在市场规制中做到经济权力的合理运用。
关键词:市场规制;经济权力;合理运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规制中讨论经济权力运用的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的运用具有特殊性。
1.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规制中经济权力所指向的相对方是市场主体,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等不同形态的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因而政府在市场规制中针对某些或者某个市场主体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种处罚措施直接影响这部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2.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与经济运行、发展密切相关
经济的发展是关乎整个国家、民族命运的根本,经济只有在良好的秩序环境下才能健康地、稳定地发展。但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收益,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单纯看到个人利益而置其他经营者与社会利益于不顾,如经济形态上的垄断,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方法上的不公正竞争和交易。政府行使经济权力必然要通过对市场主体活动的适当干预,以超越个体利益的超然姿态来调整甚或限制、禁止市场个体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长远利益的行为,以期营造适应经济有序运行的环境。
3.市场规制中的经济权力还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具备独立地位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独立性来自于对最广泛的自由与平等的确认。但是,社会的发展无情地打破了这种平等。20世纪以来,社会日益分化,市场主体被不断组合,强者愈强,弱者更弱。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劳动领域、消费领域以及竞争领域,由于主体力量的不对等,存在着大量无意志自由、无选择自由的弱势群体,无法与强者谈及平等。因此在承认他们形式上平等性的同时,还应正视他们实质上的不平等。
二、规制与市场规制
1.规制
规制(regulate)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塞尔兹尼克说:“规制是指一个公共机构针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的持续、集中的控制。”规制,是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状态的矫正设计。
2.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许可、认可、限制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
我们理解这个概念要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市场规制不同于通常与刑事司法制度相关联的对反社会性质行为的控制,用马佐尼的话来说:“只有在认为市场行为于其自身有价值并因而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社会中,才能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市场规制远非仅仅通过一部法律那样简单。“成熟的”市场规制常被定义为“三方面基本元素的结合:制定规则、监督与检查、执行与制裁”。而要使上述三元素变为持续的、紧密的过程,必然要赋予规制主体相应的权力。
三、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
1.经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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