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政府经济职能
(一)保护职能。所谓保护职能,就是发展中国家运用政府的力量,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防止产业主导权转移;保护本国经济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防止外部势力的掠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它是由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落后性所决定的重要职能,它不是一种封闭的、排斥外部经济联系的保护职能,而是在与世界各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发生广泛联系的全球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正当保护职能。
1.保护产业安全。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组织形式之—,目前有144个成员,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在wto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下,发展中国家从商品市场到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族产业安全问题因此变得十分突出。首先表现在发展中国家不少产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与发达国家相差较大,在规模经济方面也落后于它们,外国商品的涌入将极大地冲击这些比较劣势产业,威胁其生存和发展。其次是外资可能控制发展中国家部分产业与市场。和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机制、品牌、信息、营销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外资进入国内,有可能导致一些产业主导权转移,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再次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状况将加剧。在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加速把传统产业、夕阳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外商投资大都集中于资金回收期短、见效快、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的加工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使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低度化、趋同化问题严重,加工工业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妨碍其产业的升级换代。最后是国家对产业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外资企业一般从自身利益出发制订其发展规划,而不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重,其活动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产业政策不相符合,而且由于外资(主要指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有强大的政治背景,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控制其活动,导致产业政策的效力减弱。
为了确保本国的产业安全,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该建立一套综合的产业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按照国际惯例、wto有关协议和各国实践,建立科学的产业保护机制。包括严格的保护程序,客观的判断标准,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健全的执行组织。二是采取切实的产业保护措施。根据wto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条款,在遵守wto协议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关税制度,建立不违背wto规则的非关税壁垒,实行特定商品的数量限制,提高货物出入境监管水平与效率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三是提升本国民族产业的竞争力。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运用市场力量加快企业间的购并联合,改善民族企业组织状况,提高产业整合度;加大对企业的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民族产业技术水平。通过这些政策行为提高民族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增加安全系数。四是制定科学的引进外资的策略,合理引导外资的地区和产业流向,将引进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时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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