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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渔业管理中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可以有效调节和控制各种社会活动,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在渔业行政管理中也已得到运用,并为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产、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许可程序而违法实施的渔业许可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认真探讨一下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渔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

1渔业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渔业行政许可是指渔业行政机关根据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渔业许可证等特定的法律形式,依法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的渔业生产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特定的渔业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

渔业行政许可有其固有的基本内涵。一是渔业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渔业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实施渔业许可行为。因为渔业行政许可是对渔业特定的人解除法律禁止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要解除某种禁止,获取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就必须首先要向拥有相应行政许可职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渔业行政机关只有在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下,才能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渔业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否则,渔业行政机关就违背了行政许可程序,是违法行政,是无效行为。

二是渔业行政许可是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具体渔业行政行为。如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捕捞、养殖的许可,就是使特定相对人获取了《渔业法》规定的权利;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那就是使相对人获得了农业部发布的《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上规定的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资格。

三是渔业行政许可只是一种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实施的渔业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渔业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是要式行为,而不是非要式行为。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弄清渔业行政许可概念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引起混淆,那就是渔业行政许可与渔业行政确认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表现在:(1)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都是渔业具体行政行为。(2)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譬如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首先必须根据《渔业法》第2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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