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环境侵权损坏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内容提要。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主题词: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社会化
环境侵权的研究是民法与环境法交叉的主要领域之一,也是环境法在形成与发展初期理论研究的重要学术领域。以往的研究焦点基本上囿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等侵权法的基本范畴,但随着侵权法理论的不断进化与发展,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思路逐步被引入了有关环境侵权理论的研究。
环境侵权广义上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本文所指的环境侵权是狭义的环境侵权,特指环境污染侵权,即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所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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